企业破产对债务清偿顺序有何影响?
2025-09-04江西宜春律师
企业破产对债务清偿顺序有何影响?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优先清偿的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2.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3.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除上述优先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如无担保的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
5.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清偿,主要包括股东的借款(若存在)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如何参与?
1.成立目的: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审议并表决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告、计划等,以及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2.参与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已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确认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3.会议召集与通知: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破产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前,应提前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
4.表决规则:会议中的决议通常采取多数决原则,但特定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债权人同意。例如,关于破产财产的处分、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等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法定多数债权人通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以上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程序、参与人员及其权利,为债权人有效参与破产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企业破产对债务清偿顺序有着严格且明确的影响,遵循法定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措施。在处理企业破产事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