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2026-06-17江西宜春律师
破产清算时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资产将被用来偿还所有合法确认的债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些债权是通过设定担保(如抵押)而得到保护的话,则这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具体而言,抵押权人有权就其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得到补偿,除非存在其他特别情形限制了这种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债务人资产价值?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债务人资产价值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和原则,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并根据其性质采取适当的估值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如资产评估师)进行独立评估,尤其对于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资产。此外,还应考虑到市场状况、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确定的价值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必要时还需得到法院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直接规定关于如何具体确定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方法,但上述条款提供了管理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所需遵守的原则及程序框架。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权人基于其持有的抵押权,可以在相应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这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信贷市场的稳定运行。
